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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 诉讼指南 >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


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

     
 一、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:

1、生命权、健康权、身体权;

2、姓名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;

3、人格尊严权、人身自由权。

二、自然人死亡后,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请求:

1、以侮辱、诽谤、贬损、丑化或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,侵害死者姓名、肖像、名誉、荣誉;

2、非法披露、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、社会公德的其他方侵害死者隐私;

3、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,导致亲子关系或者亲近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,监护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;

4、具有人格象征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,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损毁,物品所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赔偿。
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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