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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审理期限

 

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
六个月,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六个月,还需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可再延长三个月

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
三个月

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(选民资格案件须在选举日前审结)
三十日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

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
一年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延长三个月

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
三个月,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,可延长三个月

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
三十日

对罚款、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
五日

裁定再审的民事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民事一、二审审理期限
 
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按民事诉讼法第250条执行
 
审理涉港、澳、台民事案件参照涉外民事案件期限
 
 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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